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王順忠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温偉興 法定代理人 温雪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之出生公證書及大陸地區之戶籍資料。
二、被收養人生父、母之證明文件。
三、被收養人監護權歸屬之證明文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
五、被收養人生父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
六、前揭文件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基會認證。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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