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48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曹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卿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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