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48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曹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卿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