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484號
原   告 青年守則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錢德巧
訴訟代理人  簡枝萬
被   告  黃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減縮其請求
之金額及利息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
105年1月至11月共11個月之管理費)。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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