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上訴人與 梁雅綺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19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
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