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陳文湖 被告 林披融 被告 林披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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