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張琦景
張勤財 張益成 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祭祀公業 張美器 之總財產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暨原告等派下權所占比例。
二、依前開所占比例核定訴訟費用額,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