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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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路來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周碧津 │臺灣新光│105年8月10日│82,600元│PC0000000││││商業銀行│││││││世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