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譚德勝 被告 高尉翔 上列被告高尉翔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89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簡字第2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譚德勝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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