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儒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儒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中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按。是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斟酌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以及受刑人之犯罪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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