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王玲珠 住○○市○區○○○○街000○0號代理人 江琬婷 住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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