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4736號債權人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非訟代理人 賴威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毛申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毛申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5,05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修車費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積欠自民國110年6月22日起至111年5月止之派遣費用2,200元之詳細計算式】。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