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 張旭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興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108年1月8日107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㈡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若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70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之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全然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無故不於民國108年6月24日、108年10月9日之準備程序到庭表明上訴聲明為何,是上訴人之上訴程式依前開規定顯有欠缺,惟尚非不得補正,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併命其提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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