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請人 陳篤涼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詳附記)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陳篤涼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114年2月4日

64,200元

AG0389662

  空白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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