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4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余瑞珠 被告 蔡俊秀 被告 郭戴金治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 律師被告 周小花 被告 陳舜融 被告 曾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4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82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上午11時2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陳余瑞珠被告蔡俊秀訴訟代理人陳德峯律師被告周小花被告陳舜融被告曾敬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余瑞珠被告蔡俊秀訴訟代理人陳德峯律師被告周小花被告陳舜融被告曾敬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周小花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被告蔡俊秀、郭戴金治、陳舜融、曾敬傑願各給付原告肆萬柒仟元。
二、被告周小花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4日在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参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参萬元,被告周小花於103年1月29日以前給付原告完畢。
三、被告蔡俊秀、郭戴金治、陳舜融各於103年1月24日在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肆萬柒仟元,共壹拾肆萬壹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四、被告曾敬傑於103年2月28日以前給付原告完畢,被告給付前項款項後,原告同意 宥恕 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余瑞珠被告蔡俊秀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德峯律師被告周小花被告陳舜融被告曾敬傑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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