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高珮樺
高維瑄 高玉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被告 高順章
高順彬 高永諒 (原名: 高順能 ) 蔡高美子 高清池 高清溪 高秀子 曾士憲 曾家樺 (原名: 曾月霜 ) 曾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133元〔即土地面積(492.37+492.37+984.7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