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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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郭永成 被告 郭芳琛
郭芳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210元【計算方式:1,106㎡×570元/㎡×1/2=315,21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