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黃輝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伍仟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