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相對人丙○○
甲○○○己○○庚○○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甲○○○、己○○、庚○○、戊○○、丁○○各應賠償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付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計算書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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