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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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陳國良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九萬八千二百五十六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三百六十元│已退郵四十八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三十六元│併退郵六十八元│├─────────────┼─────────────┼──────────┤│共計│九萬八千七百五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