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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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蔡松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具狀陳明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