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37號原告 李淑瓊
陳碧玲 賴坤德 賴緯駿 陳 楊蘭香 陳和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
陳玟卉 律師被告 葉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7萬0,6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表:
┌──┬─────┬─────────────┐│附表│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1│李淑瓊│11,006,200元│├──┼─────┼─────────────┤│2│陳碧玲│16,540,600元│├──┼─────┼─────────────┤│3│賴坤德│4,231,800元│├──┼─────┼─────────────┤│4│賴緯駿│6,645,000元│├──┼─────┼─────────────┤│5│陳楊蘭香│1,372,800元│├──┼─────┼─────────────┤│6│陳和│1,074,200元│├──┴─────┼─────────────┤│共計│40,87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