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翁明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債務人資產總表之記載,及本院依職權函調相對人 蘇惠珍 106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約新台幣(下同)19,516,56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