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王富忠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琬蓉 律師 王明一 律師被告 陳鉅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民事陳報狀附圖一所示編號A鐵皮圍牆(占用面積約6平方公尺)、編號B水泥圍牆(占用面積約3平方公尺)、編號C水泥地(占用面積約3平方公尺)、編號D排水設備(占用面積約1平方公尺)、編號E電線桿及電箱等用電設備(占用面積約1平方公尺)等地上物拆除或遷移,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6+3+3+1+1)㎡×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