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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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4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淳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醫偵緝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甲○○因罹患肺結核而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受強制住院治療。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30日21時10分許,在上開病院1樓護理站前,因不滿被害人即護理長乙○○、護理師丙○○拒絕其外出或協助訂購外食,而心生不滿,明知乙○○、丙○○等在場護理人員均為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恐嚇之犯意,先對乙○○、丙○○等醫護人員大聲叫囂,復至病房取出點滴架返回上開護理站,對丙○○等在場醫護人員恫稱:「不幫我,我要打爛全部的人,信不信」等語,並持以點滴架朝地板敲擊1次,致丙○○等醫護人員因此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方式妨害丙○○等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業於113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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