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生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五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