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債權人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相對人綠色金磚科技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蔡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再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臺中市○○區○○路○○○道○段000號5樓之1」,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本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號(新臺幣)(新臺幣)001113年2月7日9,750,000元9,750,000元1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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