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 周禧財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薛慧茹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上訴人 周禧財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