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準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條施│有十│5中│彰│6│彰│5││││││品例用│期月│旬│化│毒9│化│6││││││危一│徒│至│地│偵5│地│訴0││同│上│││害級│刑││檢│2│院│1││││││防毒││68│署│││││││││制品│││││││││││├───┼──┼────┼──┼─────┼─┼───┼────┼─┼───┼────┤│準│有三││彰│2│臺│││││││強│期年││化│7│中│上6││││││盜│徒二│5│地│偵8│高│6│4│同│上│5│││刑月││檢│3│分│訴│││││││││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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