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三號
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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