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八千七百二十一元之十分之九即一萬六千八百四十九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豐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