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並經聲請人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05號裁定在案,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有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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