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某日起至96年1月5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於96年1月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4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3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所減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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