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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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敦閎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張敦閎(原名甲○○)涉嫌貪污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四九號、第二四七五0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停止被告張敦閎之羈押。
二、聲請人以被告張敦閎逃匿,聲請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卷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八六00四0五四號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無著函及拘票、被告張敦閎及具保人乙○○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張敦閎顯已逃匿,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通緝,迄今尚未緝獲,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