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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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代理人 林勝雄 債務人 黃文欽
黃葉紅甘 (歿) 黃麗珠 黃瑜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文欽、黃麗珠、黃瑜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亦有其適用。從而,因當事人能力屬一般訴訟要件,聲請人就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文欽於民國88年5月4日邀同債務人黃葉紅甘(歿)、黃麗珠、黃瑜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於108年5月4日清償,並立有借據乙紙暨約定書為證,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本院基本查詢資料結果債務人黃葉紅甘已於民國92年2月26日死亡,是債務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