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告 郭兆陽
郭兆翔 被告 郭啟元
郭靜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8,122元,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7月20日送達原告郭兆翔、100年8月2日對原告郭兆陽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