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一直美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鼎鑫 訴訟代理人 吳宏裕 被告 湯明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自緝字第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皓清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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