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02號
原告陳彥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JPE擷鵬國際車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JPE擷鵬國際車業」依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所示登記為獨資商號,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被告之真正名稱,並提出被告之商業登記(即獨資商號含負責人真正之姓名及身份證字號)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