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陳名宏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現於本院100年度司
執字第25449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惟聲請人已提起異議
之訴,現由本院以100年度雄簡字第1185號事件審理中,爰
聲請准供擔保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是否合法,
法院得否為停止執行裁定,須以該異議之訴確實合法成立為
要件,若該異議之訴業經法院以起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
回,則停止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三、查本件聲請人提起之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1185號異議之訴
事件,因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之起訴不合法事由,經本院另為駁
回起訴,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說明,聲請人
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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