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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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63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慶師
李慶庸 李素英 李素嬌 李素琴 李素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按:被告亦有提上訴,然已繳費)。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62元(計算式:1,600,000元-50,226-800,000-107,726-302,487=339,561;498,023-339,561=158,462),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