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13號原告 王心芯 被告 陳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聲明為112年度司執字第8486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土地等不動產,依原告所舉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9號該案原告王心芯與該案被告 陳翔祴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所核定之上開不動產所核定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2,500元(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本件之訴訟標的既為同一,仍依前述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51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