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47號原告 李姸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維 、 李仙 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