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10號原告 郭昇本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陳妍伊 律師被告 周宸熙 兼法定代理人 周淑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吳巧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並變更聲明,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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