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957號聲請人 鄧祐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鄧光輝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00號之1)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7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鄧光輝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亭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