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52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90年度促字第24037號已終結之支付命令事件相同,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