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37號聲請人 蔡慧倫 相對人 吳政益 關係人 蔡筱萍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政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蔡慧倫(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蔡筱萍(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相對人之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吳政益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因基底動脈梗塞,合併小腦梗塞與水腦等因素,致其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均已嚴重受損,目前精神狀態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吳政益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兩造為夫妻,相對人父母均已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聲請人之姐蔡筱萍到庭表示願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聲請人之姐蔡筱萍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吳政益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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