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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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惠玲 送達代收人 謝丹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瑞文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2,364,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