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他調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他調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他調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又仁選任辯護人陳忠儀律師
陳昱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蕭又仁前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即精神分裂症),不能到庭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41號裁定停止審判。然被告於105年1月10日因故死亡,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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