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6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陳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