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債權人來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琇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貴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並表明請求金額為何
?(就未屆期之服務費,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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