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97號再審原告 陳永清 再審被告 陳楊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56,999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歐文政